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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备的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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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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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要开始,在企业所得税汇缴的过程当中,要特别关注的是收入、成本、费用以及资产损失等项目的归集和核算,规范税前扣除,调整相关项目。具体关于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事项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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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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