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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退出的收益分配及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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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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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出途径

私募股权投资常见的退出渠道主要包括IPO、兼并收购、股权转让、股权回购、清算等。
1、IPO即被投资企业顺利实现IPO,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二级市场退出。这一方式的缺点是IPO所需时间长、机会成本高、退出面临多重风险以及上市门槛本身较高等。
2、兼并收购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目标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以确保所投资资金顺利退出。这一方式的优点主要有并购退出可缓解PE流动性压力、可一次性全部退出、交易价格及退出回报较为明确、高效灵活,缺点则主要有潜力实力买家数量有限、收益率较IPO退出低以及企业管理层可能会持反对意见。
3、股份回购,即企业或公司管理人员按约定价格将公司的股份回购,从而使私募基金退出。其优势为交易过程简单、资本安全得到保障,缺点则为可能存在较多法律障碍等。
4、清算(私募投资失败后的退出选择),即当企业出现重大问题、没有继续发展空间时,其他投资者、原有股东等也不愿意接手时,只有果断对目标企业进行清算,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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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益分配及税收管理

1、收益分配
主要在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进行,收入主要来源于投资期间的红利以及退出时的股权转让所得。
(1)收益分配步骤包括:预先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和运营服务费等费用;返还投资人本金;支付各投资人预期基准收益;上述分配完成后,如有剩余收益,管理人与投资人按一定比例分配剩余收益(通常为2/8或3/7)。
(2)常规费用由认购费、管理费、托管费以及超额业绩部分提成等构成。
(3)门槛收益率,即通常情况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人会与管理人约定,是否设定门槛收益率(一般在5-10%之间)。
(4)业绩提成比例,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否有门槛收益率,管理人均会直接参与基金利润的分配,分配比例会按照经典的2/8或3/7模式。
2、税收管理
(1)投资基金层面,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等,可能会发生流转税及所得税的应税行为,公司型私募基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投资者层面,基金将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等收入再分配给投资者时,投资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3)管理人层面,管理费、咨询费及超额收益等管理人的收入所涉税负主要为增值税与所得税。
(4)创业投资基金具有一定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管理费的进一步讨论
管理费是由投资者支付给管理人的费用,一般以基金认缴规模为基准计算得到(当然也可以约定)。按照行业惯例,私募管理人的收费模式以“2%+20%”为主,即按照认缴规模的2%左右收取管理费、按照投资收益的20%收取业绩报酬。
(1)实践中,对于单项目专项基金、国资背景基金、一次性缴资的基金或其它特殊基金,往往是以实缴或投资金额作为基准来计算管理费。
(2)一些市场知名度较高的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费率可能会更高,而一些市场知名度不高以及出于行业竞争压力的管理人,有时收取费率也会低于2%。
(3)通常情况下,退出期管理费率会有所调整,此时的计算基准往往是基金认缴规模扣除已退出项目本金的余额,费率则一般为1.50%。
(4)针对业绩报酬的约定也需要注意,如私募证券类基金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一般是“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对于私募股权类基金,中基协虽然没有强制要求,但60%仍然会是一个原则性规定。
四、基金投资未达到预期的预防应对措施
1、不及预期通常是指基金净值损失,具体措施包括(1)落实市场化原则(确保做出的私募投资是独立并且科学的、将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扼杀在萌芽状态);(2)确定私募投资基金的运营步骤(明确投资人和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对相关违约及赔偿责任等要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建立完善的项目评审、投资决策以及风险管理等基金管理机制以确保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3)以投资人的利益为主(如约定一定条件下提前清算私募基金、避免情况恶化)。
2、加强基金内控及治理。
重视目标企业风险治理措施的实施(如在进行租赁、兼并、承包、股权制改造等方面内容时,事先进行书面传达)。
违约责任的处理
1、私募投资基金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和风险包括委托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委托管理关系所导致的民法调整问题、基金的组织形式受到商法兼容问题、基金运行中受到证券期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制的问题、基金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及相关善后以及有关非法集资甚至刑事责任问题等。
2、通常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LP返还投资款项及诉求的情况主要包括(1)GP向投资者出具还款承诺书;(2)第三人提供担保;(3)基金本身作出承诺。
3、投资者救济手段。
五、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阶段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募集资金、选择项目、投入资金、退出获利。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最后一环,退出是私募股权基金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将股权转化为资本形式从而获得利润或降低损失的过程。
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同退出环节的纳税分析
私募基金在投资及退出阶段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印花税、增值税、所得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与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外,凡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明确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缴纳印花税和增值税与私募基金的业务有关。
1. 增值税
① 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股权转让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注第(五)项第4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属于有价证券,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进行退出的行为,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计税依据为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对于限售股解禁后流通的股票买入价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五项第(二)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② 案例分析
(1)假设某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2018年向A公司投资1000万元,每股20元,共计50万股,2020年5月,A公司IPO,IPO发行价格为40元/股,2021年5月限售解禁后全部转让价格为80元/股。
则根据相关规定,上述案例中增值税计税基础计算方式为:
80元/股*50万股-40元/股*50万股=2000万元
(2)当投资成本价高于IPO发行价时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某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2018年向A公司投资1000万元,每股50元,共计20万股,2020年5月,A公司IPO,IPO发行价格为40元/股,2021年6月限售解禁后全部转让80元/股。则根据上述规定,上述案例增值税计税基础计算方式为:
80元/股*20万股-50元/股*20万股=60万元
③ 关于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文)第六项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智能咨询回复,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2. 印花税
①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需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印花税按照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缴纳,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② 关于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③ 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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