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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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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股东资格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等对股东资格做出了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本文整理了自然人股东主体资格,希望能有所帮助。


自然人股东主体资格总结——不得或限制成为公司股东

股东资格,是指法律主体取得股东地位,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能力或条件。有关股东资格的认定,无论是对于投资者还是公司,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股东资格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等对股东资格做出了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经过整理分析,可以总结出限制或禁止成为股东的原因主要在于其特殊身份,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十六)款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规定:对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申请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中介机构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做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核查工作。本指引规范的离职人员,是指发行人申报时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如果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并说明离职人员基本信息、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清理过程、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等。

3.军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购买彩票。

4.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含退居二线的干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5.党政机关干部(及其配偶、子女)、职工、群众组织及群众组织的干部和职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党政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第五条规定: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不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第八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

6.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群众组织退(离)休干部

《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在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机关在职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同时,对县以上机关的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进行金融活动。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特定关系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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